曹州刘姓,以典当为业。
虞城张某,为经理其事已二载矣,少有蓄积。
岁暮欲归,主人留至元旦,乘一青骡去,相订上元日返曹州。
至期不至,刘因遣人促之来。
至其家,则云:“未尝归也。”
两家致讼,控至抚按,勒限饬县捕拿。
延至六月矣,公差惶遽无措。
一夕,访于城南,见有老人偕一年少相谓曰:“月色甚佳,何不向凉亭一行?”
曹州南城十数里,旧有凉亭,公差私议:“二人于此时往,倘城门闭,何由而入?”
心异之,遂先至彼相伺。
未几,二人果至。
听所言,皆邻里间琐事。
有顷,少年忽云:“城内刘姓事至今未明,余心窃计,乃西门外卖饼孙姓利其财物,因而害之也。”
翁问故,少年云:“饼店在此已数载,今春倏闭,是以疑之。”
翁叱云:“此事大有干系,何得妄语?”
意甚拂然。
旋云:“夜深,可归矣。”
公差尾其后,行甚速,至南城,门已闭,见二人从门隙入。
差亟呼司阍启钥入城,则两人尚在前行。
至小弄,少年与翁别,入门,门亦未启也。
复随翁行二十余家,亦未启扉而入。
差大惊,叩其户。
半晌翁出,持纸捻,披衣,极困惫之状。
差曰:“适间与少年凉亭看月,何遽睡耶?”
翁神色迟疑曰:“看月有之,乃梦中事也。”
差复胁之往诣少年,少年出,亦如翁状,乃拘入县署,述梦中语。
次早,遣二人至某村迹孙姓所居,则青骡宛系门首也,因锁拿到县,一讯而服,遂起赃问抵偿焉。
此乙巳夏间事。
曹州守吴忠诰向为绥德州牧,与严道甫善,告道甫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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